- 谭波;
在授权立法中作为制度产物的行政法规,与作为授权依据的行政法规多有不同。在授权行政的形式上,行政法规授权与法律授权常被相提并论。但对比法律授权与地方性法规授权,行政法规授权具备相对独立的特征,需要在不同层面上按照实际需求精确界定其外延。但宪法对国家立法权的专门规定和国务院对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地位,塑造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法理基础。按照授权形式的区分标准,行政法规授权可以分为明文授权与隐性授权,而按照授权内容的区分标准,行政法规授权则可以分为概括性授权与具体性授权。行政法规授权的特殊性明显,有无上位法依据的行政法规授权也存在区别,且行政法规授权容易受到上位法变化的影响,权力基础薄弱,其传递合法性的过程亟待监督。对行政法规授权的合法性监督机制的强化,应既强化对授权表述本身的合法性监督,又加强对授权合法性传递过程的监督,并细化对被授权主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监督。
2025年04期 v.39;No.232 65-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袁彬;
公众意见是公众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公众意见既可以是社会上多数人的意见,也可以只是意见表达的多数性。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为公众意见介入定罪提供了规范空间。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具有正当性,其反映的鲜活生活经验可以使司法者因长期技术判断而钝化的观念得以活化,同时公众意见与定罪的专业化判断可以实现互补。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模式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之分,公众意见影响定罪的间接模式更为合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一般人标准是定罪的解释依据,但公众意见的主观性决定其不应直接作为定罪的标准。公众意见蕴含的价值判断可以作为定罪的解释工具。公众意见影响定罪应当采取“社会相当性”路径,通过刑法的前置性实质违法判断、刑法制度规范适用和刑法解释技术运用予以实现。“社会影响恶劣”等反映公众意见的内容应当从定罪的直接情节中删除。司法者有必要借助社会一般人标准,将公众意见所反映的价值判断融入定罪制度、规范和技术。
2025年04期 v.39;No.232 76-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 陈耿华;
长期以来,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惯用侵权判定模式,秉持“损害权利即违法”的审理思路,究其缘由,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法官的知识前见及审理路径依赖。然而,采用侵权判定模式容易不当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也过度侵占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领域,加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界限之模糊。基于市场损害常态的竞争格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的立法宗旨、自由竞争价值之倡导以及实现行为规制法的功能期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应秉持行为正当判定模式。为贯彻之,应重新评估损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体系定位,修正不正当竞争判定标准,以损害竞争秩序为不正当竞争认定核心标准并引入市场机制方法判断之,革新经营者利益损害评估方法,重视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多元法益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中的作用并予准确识别,进一步澄清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三者关系。
2025年04期 v.39;No.232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 王星译;
推定旨在解决明知等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困难,有其实践必要性,但如缺乏有效的程序指引与约束,可能有损事实认定准确性和程序公正性。在实践中,我国明知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均被不当扩张,除外条款的出罪与限权机能失灵,从而异化为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实体法规则。其中,证明对象的不当转换、证明责任的不当转移侵害了辩方证据性权利,剥夺了其程序性机会;法院则赋予推定事实较高的确信程度,规避了事实证成义务,有导致心证恣意的风险。为校正控辩证明失衡,防范裁判权滥用,应对明知推定规则进行程序法续造。首先,应重申推定作为证明方法的属性;其次,应对其效力范围进行程序法限缩;最后,将明知推定塑造成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沟通的证明程序。
2025年04期 v.39;No.232 100-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 孟婕;
作为新生事物的值班律师制度,十年来实施效果总体不理想,逐渐陷入瓶颈状态,呈现期待落差与功能异化的实践困局,尤其是制度捆绑的破窗效应、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主体意识的集体偏差和工作评价的模糊状态。究其根源,是角色定位上交错于“法律帮助者”与“辩护人”之间,动力机制上纠缠于“政府指派”与“委托代理”之间,执业规制上徘徊于“职业伦理”与“道德自觉”之间。而实质则是把值班律师当作了万能“补丁”,对值班律师的制度原理及其本体意义缺乏恰当定位,自成体系的值班律师制度又尚未被塑造起来,不足以激励其实现理想的功能期待。为此,变革的未来图景应当是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体系性塑造,让其自成体系、功能自足,让值班律师有所为、有所不为,因值班律师之名,行法律帮助之实,让法律帮助随处可及并真正覆盖到被追诉人需要的空白地带,实现法律帮助的实质化。
2025年04期 v.39;No.232 11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黄忠顺;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导致未到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与请求权的结合,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权利属于代位保存权。为确保债权人具有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积极性,行使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的债权人应被允许同时行使《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请求权,并依据《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直接接受股东履行。但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优先通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行使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
2025年04期 v.39;No.232 126-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K] - 高星阁;
公法人公务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私法上的被执行主体。原《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明确了“列有预算科目之预算资金”作为公法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情形,但是基于公益优先、兼顾私权的基本价值考量,还应当适度扩张公法人责任财产范围,实现价值平衡。以国家公产理论下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二维划分为指引,在明确国家私产作为公法人固有责任财产范围外,还应当明确公法人责任财产在国库资金、公用财产等国家公产中扩张的可能性及要件。在厘清公法人责任财产扩张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位的厘定、强制执行措施的构建以及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实现公法人责任财产扩张的体系保障。
2025年04期 v.39;No.232 13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 郭德香;
RCEP数据跨境流动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回应了数字贸易领域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扩张,旨在实现数字经济商业价值与监管规制的平衡。在规则设计方面,RCEP数据跨境流动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文本设置过于灵活,以至于关键概念表述模糊、对缔约方自裁决权的约束有限、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条款的适用。对此,可以采取善意解释的解释方法、注重对限制措施与基本安全利益间关联性的论证、增强对条款适用的约束等措施实现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我国应当明确RCEP数据跨境流动基本安全例外条款适用的中国立场,确保中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援引该条款的合法性。
2025年04期 v.39;No.232 149-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正>一、通则[1]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2]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3]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4]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注释习惯。[5]未尽事宜,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引注手册》为准。二、注释例(一)著作类[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2]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1页。
2025年04期 v.39;No.232 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