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圣真;
低空经济发展中存在大量制度性需求,有待通过立法活动完成体系建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法”,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元。低空经济领域的立法任务是实现低空经济核心概念的法律化、树立安全与发展导向,形成包含要素保障、飞行管理、产业政策、市场监管、技术标准等五个主要方面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空域权属与利用是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中心问题,应将空域理解为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此基础上完善空域管理与利用制度。通过建构低空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空域用户权利保障以及完善侵权法规则,可以实现低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当前,应该以《民用航空法》修改为契机,完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重视低空经济地方立法的作用,探索低空经济产业规制模式,加快低空经济技术标准建设,为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6期 v.39;No.234 76-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2K] - 缪因知;
基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精细化的司法要求,应认识到在诱多/利多和诱空/利空型证券虚假陈述之外,还有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的存在空间,其主要包括微小误差、短暂延迟、股东关系、投资交易等类型。这些证券虚假陈述的内容尽管与事实不符,并可能基于合规性要求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不应产生民事责任。从信息内容属性看,此类信息可能规模性不足和/或在方向上无明显的利好或利空性,在法律属性上缺乏重大性和令交易者产生合理信赖的事实基础。股东关系类和投资交易类证券虚假陈述还具有时效性,其所指向的假象或事实有时会在揭示日之前就已丧失重大性,从而在揭示日不会再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除非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的利好性或利空性另行得到具体证明,否则应认定其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025年06期 v.39;No.234 87-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3K] - 郭志媛;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任务仍然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调整。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质证实质化,但前提是证人须出庭作证。以实证调研方法为基础对2012年相关改革作进一步分析发现,法院垄断证人出庭启动权是证人出庭率低迷的直接原因,而庭审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缺失是改革未能奏效的根本原因。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构建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点,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一系列实践探索亟待纳入立法。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中国式构建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区分询问阶段和证人立场,放松诱导性询问的限制,明确异议规则等交叉询问的运行前提和核心要点。同时,应跟进相关制度保障:即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健全证人准备程序,开展交叉询问的学习和培训。
2025年06期 v.39;No.234 10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3K] - 陈修勇;
指定管辖是在个案中对法定管辖有条件、有限制的突破,应当作为例外规则限制适用。实证研究发现,职务犯罪指定管辖适用率极高,其内部决策和外部衔接程序存在体系性问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存在异地指定管辖地的选择标准欠缺规范、决策过程封闭且缺少权利救济、指定管辖与“交办”程序混用等问题。在外部衔接方面,存在仅有监察或司法阶段指定管辖的“单指定”模式,以及同时存在监察和司法阶段指定管辖的“双指定”模式。“单指定”衔接模式中,监检、捕诉机关之间的级别不对等,会导致检察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环节存在程序衔接障碍;“双指定”衔接模式下,监察指定管辖对后续司法管辖的“预决”效应,阻碍了庭审实质化。为此,在内部决策方面,应严格把握指定管辖的实质适用条件,坚持例外适用;管辖地的选择应遵循相近原则,并赋予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在外部衔接方面,优化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机制,将管辖协商的时间点向前适度延伸,强化对监察管辖的检察制约,从优化诉讼结构的角度构建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的协商管辖程序。
2025年06期 v.39;No.234 115-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3K] - 王雪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通说认为,这是对原告适格的规定。将原告适格前置于立案庭审查,阻碍了原告起诉权的行使;同时,因缺乏原被告的对席辩论,亦是对当事人陈述权的剥夺。原告适格作为诉权要件,随着诉权机能从起诉到判决的演变,其性质经历了起诉要件、权利保护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诉讼要件说更能契合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规律。相对应的,基于我国案多人少的既有司法现状,完全仿照大陆法系把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后置审理,也不利于发挥立案庭过滤无益诉讼的功能。因此,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对立案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明确原告适格这一具有实体属性的诉讼要件属职权调查事项,在立案听证中采辩论主义进行审理。对原告不适格的案件作出驳回诉讼的书面裁定。
2025年06期 v.39;No.234 128-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5K] - 覃华平;
近年来国际投资调解机制呈现复兴趋势。一方面,国际投资调解是ISDS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制度供给,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另一方面,其广泛运用也面临和解协议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东道国政府参与调解意愿不强以及调解的保密性与投资争端解决透明度之间的矛盾等困境。因此,为了扩大投资调解的运用,需要对其进行制度性续造,即在保持调解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加大国内立法供给,强化国际投资条约对调解的规定,完善调解相关规则。中国也应从调解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个维度参与调解机制的续造,同时借助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2025年06期 v.39;No.234 142-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8K] -
<正>~~
2025年06期 v.39;No.234 158-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正>一、通则[1]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2]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3]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4]所引文献是外文的,从该语种注释习惯。[5]未尽事宜,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引注手册》为准。二、注释例(一)著作类[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025年06期 v.39;No.234 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