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国华;
行政处罚委托是由《行政处罚法》第20条与第21条所创设的一项处罚制度。在权能适当分离的情势下,为确保责任的统一性,行政处罚委托须恪守“权能转移”与“责任保留”之运行法则。在制度价值层面,行政处罚委托在回应行政效能与专业化治理需求的同时,依托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程序规范及公示机制之约束,获得正当性支撑。然而,在实践中仍有委托依据泛化、监督责任虚化与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合法性控制、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与多元监督体系等路径,推动行政处罚委托在法治框架内实现行政效率与个体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2026年01期 v.40;No.235 10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 吴雨豪;
现有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作为量刑调整的依据,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法官因地制宜量刑的适用空间。结合刑罚社会学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因地制宜的量刑既源于刑罚功能在不同社会阶段的转变,也源于刑罚正当化根据下对责任刑的实质判断和预防刑的必要性考量。基于对我国2016年至2021年间六类犯罪、两百余万份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的量刑决策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聚集效应,相邻地区在同一类型犯罪的量刑上同步表现出偏轻或偏重的趋势。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产犯罪的量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人身犯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社会治安形势与所有犯罪的量刑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未来的量刑改革中,有必要运用刑罚正当化根据的理论模型,限定一般预防观念在因地制宜量刑中的合理边界,关注网络犯罪情境下经济发展水平对财产犯罪责任刑的判定,逐步限制和减少经济发展水平对人身犯罪量刑的影响范围,从而实现宏观层面的量刑公正。
2026年01期 v.40;No.235 115-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K] - 杨立新;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第5条至第9条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体系与规则,形成了制定法与法官法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完美结合,这对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均具有重要价值。生态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和部分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其中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包括直接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和合成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包括横向分别侵权行为和纵向分别侵权行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部分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这一特别法对分别侵权行为的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同样可以适用于一般法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对构建一般法的分别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和适用规则具有一般性价值。
2026年01期 v.40;No.235 130-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张玉东;
《民法典》第29条虽规定了遗嘱监护制度,但因内容过于简略,无法满足实践需求,须从解释论视角明确其适用规则。我国法上的遗嘱监护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也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胎儿。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之生父母、养父母可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与被监护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原则上不享有遗嘱指定权。遗嘱指定权的行使应以共同行使为原则。在父母各自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中,应以后去世一方的遗嘱为准。在父母共同死亡情形,应分情况确定遗嘱指定的效力。因对被指定人是否适于担任监护人仅在法院审查后方可确定,故无须对父母设立遗嘱时的被指定人作条件限制。被指定人享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可行使拒绝权;期间届满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在被指定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中,其应依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由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后确定。如法院对申请予以认可,则于判决生效之日,被指定人被确定为监护人;否则,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2026年01期 v.40;No.235 141-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 冯建生;
《民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远未涵盖各种类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需要通过解释论展开。就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不仅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质权与质权或者留置权与留置权也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不同种类的动产担保物权其竞存形态多样、发生原因也非单一,这些都会影响到其顺位规则的确定。权利公示是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一个主要确定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为了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法律也会通过特殊安排赋予某些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的地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类型的不同、具体担保物权设立人的不同和对特定利益特别保护的需求,都会影响担保物权顺位的确定。《民法典》对美国《统一商法典》购置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引入,虽然能够防范在先浮动抵押权对购入动产的吸纳效力,但对购买人为他人设立的在先固定担保物权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在适用上应严格把握。
2026年01期 v.40;No.235 153-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赵申豪;
数据具有经济价值与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财产。虽然数据没有实物形态,但它是现实世界的客观存在,可通过数字技术控制与支配。因此,数据在民法上的定位应当是无体物,可比照适用动产物权的规则。尽管如此,数据在竞争性、时效性、是否涉及他人利益等方面均有别于动产与智力成果,所以应就数据担保构建专门性的调整规则。在担保物权的类型上,基于数据的非消耗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数据担保原则上应采取数据抵押,亦不排除设置数据质押的可能。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鉴于数据具有强时效性与经济价值上的规模效应,数据担保多采取集合担保的交易模式,而这会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产生抵牾。对此,可通过将担保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解释为“可得特定性”予以缓和。在担保物权的实现上,由于个人信息类数据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其转让受到“知情—同意”规则的限制,应将强制管理制度作为数据担保的实现方式。
2026年01期 v.40;No.235 164-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 王迁;
酒店等经营场所在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设置已支付会员费的视频应用程序,会在消费者点播视听作品时形成“传播源”,经营场所应被认定实施了放映行为。“一次传播过程不能被划分为数个传播行为”的直觉和业已形成的“市场交易习惯”均不是否定该定性的理由。在通过设备实施传播的情况下,需要将作品与设备相结合才可能形成对作品的“传播源”。因此酒店等经营场所如未支付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视频应用程序的会员费,就没有对收费视听作品创设“传播源”。但不能认为只有作品的存储地才可能是“传播源”。放映权针对的是实际放映行为,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公众通过互联网点播终端观赏了其享有权利的特定视听作品。对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只可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一揽子许可,在计算酒店等经营场所侵犯放映权的赔偿数额时,应“假设集体管理存在”,并参考集体管理组织对卡拉OK厅的许可费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2026年01期 v.40;No.235 177-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
<正>一、通则[1]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号为[]。[2]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3]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4]引用同一文献应当适度,再次引用时无须略写。[5]未尽事宜,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引注手册》(第二版)为准。
2026年01期 v.40;No.235 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