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

行政自制与行政裁量

  • 行政自制理论的再探讨

    崔卓兰;

    行政自制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立法、司法对行政的外部控制不可或缺,但亦存在先天的制度性局限。挖掘行政自制的空间,激发其内部管束制约的动力,驱动行政组织修炼"内功",建立行政系统内外协同联动的控权机制,对预防和遏制行政权滥用,提高行政合法化水准和服务质量,确保政府公信力与社会安定和谐,均具有积极作用。

    2014年01期 v.28;No.163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 多元行政任务下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

    于立深;

    在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背景下,行政机关担负更多更复杂的功能。行政任务、行政权力和行政控制之间,呈现出相互影响的正比例关系。在寻求行政权力控制上,宜采取"析权"的态度——分析行政权力的必要性和时空背景;既要控制行政权力的消极功能,又要发挥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无论域外还是中国行政权力的控制历程,都表明行政机关自我规制在弥补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功能性不足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中国既有的行政监督理论和制度在行政法学发展史上发生了多次中断,仍有复兴和重构的必要。

    2014年01期 v.28;No.163 12-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 法治主义与行政自制——以立法、行政、司法的功能分担为视角

    鲁鹏宇;

    在行政国家背景下,依据古典法治主义思想所建构之简约型分权制衡的制度框架,已经无法充分应对现代行政之合法性困境。因此,现代行政法理论必须在传统依法行政原理的基础之上,观察并分析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各种"生理"和"病理"现象,探索行政系统"内外结合"的法律操控模式,强化行政的自制约束功能,确立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功能分担机制,从而确保并不断提升行政的合法化与理性化程度。

    2014年01期 v.28;No.163 2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 作为行政自制规范的裁量基准及其效力界定

    周佑勇;

    考察我国各地推行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性格,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行政规范。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我规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诉诸一种正当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裁量基准效力的合理界定来保障其存在的正当性,从而发挥其内在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2014年01期 v.28;No.163 30-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 论行政裁量的自我拘束

    高秦伟;

    对于行政裁量的控制,美国行政法长期予以关注。在诸多的理论中,有关行政裁量的自我拘束问题对于中国当下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行政机关自愿采取的自我限制行为,可以减少行政人员恣意行事或因权力导致腐败的可能性。通过自我拘束措施,行政机关将政策得以成文化。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是美国阿卡迪原则的核心内容。但这种司法原则还需要其他前提条件的配合,如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界分,进而使其从事后监督的功能转化为具有事前自我拘束的激励功能。

    2014年01期 v.28;No.163 39-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6K]
  • 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

    韩松;

    集体成员受益权能就是集体所有权使集体成员享受集体土地利益,集体成员得依据集体的管理和分配,从集体土地及其收益上享受利益的权能,包括共享利益和分享利益两个方面。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目的利益实现所必须的权能。

    2014年01期 v.28;No.163 50-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 巨灾下的医疗资源调集能力限制的立法思考——以汶川大地震“院内死亡率”与“外送伤员量”双高为视角

    王建平;

    巨灾背景下,基于抢险救灾的急迫需要,医疗资源"两高一快"式的调集和整合是完全可能的。临灾期医疗资源的快速整合,是否具有高效率或者是否受到效率限制,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汶川大地震中,出现了"院内死亡率"和"伤员外送量"的双高现象,证明医疗资源"两高一快"调集和整合效率限制具有必然性。为此,制定《医疗卫生减灾条例》以控制"两高危害"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个条例,可以控制巨灾背景下灾区伤员院内死亡率和伤员致残率,并在法定外送伤员标准指导下,实现外送伤员伤残、死亡的控制。

    2014年01期 v.28;No.163 58-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7K]
  • 也论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张明楷两位教授商榷

    张克文;

    在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时,应将其置于危险驾驶类犯罪的整体类型中统一考虑。界定危险与实害及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时,不能作相对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应以实体性的危险程度为标准,前者只要实施了类型化的行为即视为存在危险并构成犯罪,后者还要求给具体的规范保护对象造成现实紧迫危险。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前者存在被允许的危险,其违法性低于后者。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其内容表现为对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严重伤亡实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紧迫危险或伤亡实害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2014年01期 v.28;No.163 67-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3K]
  • 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

    姜涛;

    风险社会的到来,意味着国家在风险控制中由消极角色转变为积极角色,而最终成就了一种以社会安全为重心的风险刑法。风险刑法有其不法与归责基础,这体现为罪责概念功能化、归责需要决定不法内涵和法益概念的扩张化三个维度。而要建构中国的风险刑法,则需要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并重视抽象危险犯与公害犯罪、刑事连带责任与共同过失犯罪、监督过失与责任事故犯罪、过失危险犯与常发型过失犯罪等在控制风险中的规范意义。

    2014年01期 v.28;No.163 80-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1K]
  • 司法官职务序列改革的体制突破与司法价值

    王守安;

    司法的科层行政管理体制已然成为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掣肘。司法官职务序列层次与行政官员的对应关系淡化了司法官的司法属性、弱化其主体地位、限制其职业发展,制约着机构改革、办案方式、办案责任制等其他司改措施的顺利推行。司法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资历要求、职业培养方式均有别于普通公务员,司法权的属性、权力运行方式也与行政权有所不同。应当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司法工作规律,在总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体系内结合司法官职务设置,合理设定司法官等级序列,使司法官等级相对独立于行政级别,以体制性障碍的突破带动其他机制性问题的解决。

    2014年01期 v.28;No.163 90-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 分合之道:两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规则变迁评析

    胡学军;

    关于我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立法演进"从严到宽"的解读是一种误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己知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举证困难应在法解释学上通过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理论来化解,而不应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立法冒进。应借鉴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b)项的合理精神通过立法明确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同时应合理顾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4年01期 v.28;No.163 99-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8K]
  • 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牟绿叶;

    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相比,案例指导制度在指导裁判和创制规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却在制度构建和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方面面临着诸多质疑。多元化的案例遴选机制没有摆脱行政化的内部操作运作传统,可能无法体现案例中蕴含的普遍法律问题,也可能在事实认定层面损害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性。此外,在目前刑事审判裁判说理严重弱化的情况下,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来撰写裁判理由有悖司法亲历性和审级制度的基本要求。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应当参照"的效力不仅明显强于《公报》案例,它们也应当成为控辩双方的起诉依据、辩护理由,法院也应当援引它们进行裁判说理,以此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创制规则的实践品质。

    2014年01期 v.28;No.163 110-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9K]
  • 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黄锡生;史玉成;

    从法益分析的角度,结合环境立法发展的新趋势来判断,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是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能源与节能减排法、防灾减灾法、环境损害责任法等七大亚法律部门,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环境法在中国已发展成为一个体系相对完整的法律部门,但同时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协调与周延、部分法律规范互相割裂和冲突等问题。建立内在协调统一、和谐自洽的环境法律体系,需要从根本上改造现行环境基本法,整合、理顺法律体系内部各单行法的关系,完善相关立法。

    2014年01期 v.28;No.163 120-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1K]
  • 社会法基础的多视角论证

    王广彬;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法亦然。社会法有其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人的社会化、社会有机体、社会本位等构成其社会基础,分工合作、市场竞争、经济地位等构成经济基础;为权利而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以及反对政治剥削压迫等构成其政治基础,正义、福利、人权等思想构成其思想基础。社会法由上述基础所决定,是上述基础的规则化表现,要由上述基础去证成和阐释。

    2014年01期 v.28;No.163 129-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2K]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刍议

    柳华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者对履约审议机制的建立采取了一种谨慎和务实的态度,为机制的建立确立了法律基础和工作原则,但是机制的具体制度则留给缔约国大会在公约生效后以决议方式确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在本质上属于同侪审议,它遵循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强调保密、非敌对性和非羞辱性等原则要求,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反映一种务实、循序渐进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公约的国际法性质决定的,通过与国际人权条约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又可以看出该机制相对保守的特性。中国作为缔约国,高度重视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在实施公约,加强能力建设,配合联合国公约秘书处工作等方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2014年01期 v.28;No.163 139-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5K]
  •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

    孙世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3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之时,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的可能,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权利相冲突。本文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分析了《公约》制度中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并探讨了我国应对这一问题的各种策略。

    2014年01期 v.28;No.163 152-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4K]

  • 《当代法学》注释体例

    <正>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二、注释例(一)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霍存福:《权力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3〕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67页。(二)论文类〔1〕李建华:《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15页。(三)文集类〔1〕张文显、矫波:《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分析》,载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

    2014年01期 v.28;No.163 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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