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

电子诉讼立法研究专题

  • 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

    侯学宾;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作为新型诉讼方式的电子诉讼,其出现和迅猛发展是电子网络技术对司法审判制度影响的必然产物和结果,也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展现。现阶段,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不断摸索,并且逐渐发展出适合自身需要的实践模式:阶段性模式与全程性模式、辅助性模式与并列性模式。国内的电子诉讼实践面临着合法性难题,这些难题制约着电子诉讼的发展和效果。在先行先试已经初见成效但缺乏合法性依据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和建构电子诉讼立法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电子诉讼实践的调整对象业已存在,客观存在的实践难题对立法的需求,存在立法上的可规制性共同构成了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基础。

    2016年05期 v.30;No.179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 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刘敏;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甚至诉讼场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诉讼的推行需要立法予以认可和规范,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诉讼行为、电子送达、庭审的电子化、证人与鉴定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案卷的电子化等电子诉讼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2016年05期 v.30;No.179 14-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K]
  • 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

    王福华;

    互联网正在塑造着新型法院与诉讼制度,审判也正在被重新定义。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外在形式的内部电子法院构建,是外部电子法院的准备阶段,后者以诉讼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当事人为中心。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在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电子法院与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在策略上考虑诉讼原则即诉讼结构的许可限度,以及不同诉讼主体的责任,不同诉讼阶段与诉讼权利的适应性。

    2016年05期 v.30;No.179 23-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5K]

  • 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

    房绍坤;

    共有物分割之诉除法定起诉条件外,不能以共有人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为起诉条件。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原告为同意分割而提起诉讼的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及虽同意分割但不愿参加诉讼的共有人为共同被告。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原告上诉后可以撤回起诉,双方不服分割方法的一审判决均可以提起上诉。法院须基于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与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两种不同形态,就是否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作出判决。

    2016年05期 v.30;No.179 36-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K]
  •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及其界限

    孙良国;

    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及学界通说均明确认为,违约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情况下上述观点正确。该类似案件中,非违约方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实际上会造成非常高的履行成本和社会效率损失,却不符合"履行费用过高"的通常理解。基于现行法,违约方可以不实际履行却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陷入交易僵局,这样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效率损失。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方法无法解决此问题,因此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必须经由符合整体法秩序的"法外续法",即依据以效率为根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创设新规则。然而,违约方的解除权并不能成为一般规则,只有在符合分割式或内在关联性商事经营、无过错以及导致不成比例效率损失等严格条件下,该权利才可实现利益均衡,具有正当性。

    2016年05期 v.30;No.179 46-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

    刘震宇;王崇敏;

    我国初步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了规划、审批、登记以及用途管制等管理制度。但由于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管理滞后、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备以及退出和流转制度缺失等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以及隐性交易等乱象。应当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协调统一、权力谦抑等原则,通过完善规范、健全规划、规范审批、强化登记以及建立流转和退出机制等途径,实现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

    2016年05期 v.30;No.179 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K]
  • 跨国私人规制与全球行政法的发展——以食品安全私人标准为例

    高秦伟;

    经济全球化使得割裂式的各国国内规制体系、市场体系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机制无法有效回应公众需求,因此,以私人标准为代表的跨国私人规制方式应运而生。以食品为例,全球范围产生了许多有影响力的企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标准。私人标准回应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强调,体现了各类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规制的理念,突破了传统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国家、公与私之间界分的主导模式,呈现出多元治理的形态。然而,私人标准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对国际与国内规范、公法与私法规范均提出挑战。理论的回应有全球行政法和跨国私法两种视角,研讨有益于提升中国国内规制水准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2016年05期 v.30;No.179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K]
  • 部门间行政协作的困境与出路——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例

    刘福元;

    部门间行政协作是指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行政活动。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部门间优势互补的协作范例,但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单方面地帮助其他部门却无明显回报和绩效的"单方协助"模式,往往使行政协作陷入消极被动甚至应付了事的实施困境。因此,变"单方协助"为"双方互助",确保各部门在互动过程中能够共同受益,则是应对协作困境的根本性出路。同时,大城管上位指挥机构模式和严格且细化的强制性规范模式,亦是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案。

    2016年05期 v.30;No.179 78-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K]
  • 量刑责任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李冠煜;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但是,由于其存在定义含混、结构不清、评价笼统等缺陷,所以,量刑论应当以"量刑责任"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首要基准。量刑责任是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可谴责性与可罚性评价,它与刑事责任、答责性之间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必须分阶段地考察量刑责任和量刑预防,借助量刑方法论的科学运用使其逐步代替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并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提倡量刑责任的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基准的功能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16年05期 v.30;No.179 88-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K]
  • 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性质及其效果——基于德、日、美、英相关进路的展开

    陆凌;

    就共犯个体自动离开共犯整体、放弃犯罪、消除其对其他共犯之影响,数国大致通行的处理方式为,德国—犯罪中止,日本—"共犯脱离",美国—共犯关系终止,英国—"共犯撤回",四者具有共通理性。受启于此,解决此问题,前提即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共犯脱离和共犯中止,共犯脱离意味着共犯关系的解除、终止,共犯中止即共犯关系存续时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循序渐进评价脱离者的行为,第一步,判断是否成立共犯脱离,第二步,判断共犯脱离前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若共犯脱离成立,脱离者无需为共犯关系解除后的原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仅需对脱离前的行为负责;而在脱离前,若脱离者自动放弃犯罪,采取充分行为消除其影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2016年05期 v.30;No.179 98-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 保护“吹哨人”的劳动法分析——基于德国司法经验的考察

    王倩;

    雇员向国家机关、媒体等外部机构或个人告发雇主组织内部的违法行为,如何从劳动法角度评价这种吹哨行为?一方面,雇员吹哨是否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雇主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因此损害,雇员违反了忠诚义务吗?雇员的吹哨行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得到保护呢?德国没有对"吹哨人"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但是各级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审理了多起雇员因为"吹哨"被解雇的案件,经历了从认定雇员违反忠诚义务到有条件地支持雇员检举雇主的态度转变,欧洲人权法院对Heinisch/Deutschland一案的判决更是推动了德国对吹哨人的保护。受其启发,我国在还没有完善相关立法之前,在现行法框架下对雇员吹哨行为进行司法处理时,应该考察举报的事项、信息的真实性、雇员的行为动机、内部救济的优先尝试、雇主遭受的损害等多方面因素。

    2016年05期 v.30;No.179 109-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K]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刘华英;

    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明确设置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却并未一般性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检察系统已经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国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者诉讼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对纯粹公共利益和复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确认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调查权、辩论权、撤诉权、和解权、上诉权和抗诉权等诉讼权利,基于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6年05期 v.30;No.179 119-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K]
  • 从限权到赋权:面向未来的互联网贸易规则

    孙南翔;

    互联网技术创造出一个与实体空间相平行的网络空间,并促进互联网贸易的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外生性、贸易对价的特殊性,以及多边贸易协定的局限性,互联网贸易需要新的贸易规则进行调整。在理论上,以消除电子贸易障碍和增强贸易商电子权利为导向,互联网贸易规则可分为确权性规则、限权性规则和赋权性规则。在实践中,升级互联网贸易规则的方法将从限权路径走向赋权路径。在推进"互联网+"战略的过程中,我国应避免对互联网贸易施加不必要的电子贸易障碍,并赋予贸易信息的自由流动权,以此推动全球互联网贸易自由地、有序地发展。

    2016年05期 v.30;No.179 128-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 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

    戴一飞;

    法律硕士联考在增设联考(法学)类型后,与传统的法硕联考在考试性质与功能、考试定位、考试内容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联考的类型化仅停留于形式,未能实现分类选拔的目的,亟待实质类型化处理。将联考(非法学)改造为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一般能力与潜质,联考(法学)在保持现有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加大应用法学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硕士报考者,无论专业背景,须无差别地参加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法律硕士(法学)报考者,还须加试法硕联考(法学)。积极探索将法硕联考嵌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路径。

    2016年05期 v.30;No.179 139-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 学科军事法论

    冉巨火;

    军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门法学学科。军事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与方法,军事权的本质是行政权,军事立法的繁荣是传统部门法发展的趋势而非新的法律部门建立的标志。军事法学以散在于各部门法中的军事性规范为研究对象,既是一门综合性部门法学,又是一门法学与军事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军事法以学科样态存在,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与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在军事领域的全面践行。军事法学的任务在于融合各学科知识,研究军事领域中的法律现象,揭示其背后隐藏的特殊规律。军事法学的研究进路应设定在法学范围内。军事法学研究如欲深化,必须回复到基础性问题研究上来,摒弃泛政治化的方法,加强军地协同。

    2016年05期 v.30;No.179 151-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K]
  • 《当代法学》注释体例

    <正>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二、注释例(一)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霍存福:《权力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3〕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67页。(二)论文类〔1〕李建华:《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

    2016年05期 v.30;No.179 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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